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异136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亮,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301自编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5092635E。

法定代表人:郑桂健。

关于申请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庞翠菊财产保全一案,异议人***因对本院在(2020)粤0607财保52号、(2020)粤0607执保490号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迳兴一路1号2座、3座房产(以下简称2、3座房产)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根据法院(2020)粤0607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的金额为3800000元。现在异议人名下的被查封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迳兴一路1号1座、2座、3座房产(以下简称1、2、3座房产)的评估价值为35082800元,已属于超标的查封,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法院应解除2、3座房产的查封。

异议人提供了1、2、3座房产的价值咨询意见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证明其异议请求。

申请人建筑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庞翠菊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粤0607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院在(2020)粤0607财保52号、(2020)粤0607执保490号一案中查封了1、2、3座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

另查明,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价值咨询意见书》,1、2、3座房产经估价分别为5691800元、3780500元、3780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对保全过程中超标的额查封提出的异议,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标的额为3800000元,即应查封、冻结的财产以3800000元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全的标的额不应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根据异议人提供的《价值咨询意见书》,本院查封的1、2、3座房产已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执行行为不当,应予以纠正。异议人请求解除对2、3座房产的查封措施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在(2020)粤0607财保52号、(2020)粤0607执保490号一案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迳兴一路1号2座、3座房产的查封措施。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璋

审判员 乔 颖

审判员 袁 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