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8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1号3座301自编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5092635E。
法定代表人:郑桂健。
被执行人:***,男,197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庞翠菊,女,1971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翠菊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5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庞翠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庞翠菊应向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3800元,并以883800元为本金,以月息1.5%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支付2019年4月23日之前的工程进度款欠款利息980000元及未及时付款的违约金150000元,承担仲裁费24781元。本案执行费25497元。
本院已于2020年7月14日依据(2020)粤0607财保52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根据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佛自然资三函[2022]476号关于调查取证的复函,“宗地一经登记,原则上禁止再随意分割发证”,“由于上述宗地上有三幢建筑物,分别为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2座、3座,若贵院依法处置(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应对上述宗地上的三幢建筑物进行整体处置”。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粤0607执异136号执行裁定,认为本院查封的上述1座、2座、3座房产价值已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裁定撤销本院在(2020)粤0607财保52号、(2020)粤0607执保490号一案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迳兴一路1号2座、3座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粤0607执异141号执行裁定,因“本院查封的1座房产已超过执行标的额,无须再另行查封105房产、201房产”,撤销(2022)粤0607执805号案、(2021)粤06执1988号案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路××号××座××房、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栋××室的查封措施。综上,因不得超标的查封而先后解除了上述几处不动产的查封,而处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的不动产需要连同2座、3座不动产整体处置,故本案不能单独处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的不动产,也不能在保持1座的不动产的查封状态下另行查封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对被执行人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保全查封的不动产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8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翁晓炜
审 判 员 麦华杰
审 判 员 陈伟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鸿华
书 记 员 范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