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异1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1号3座301自编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5092635E。
法定代表人:郑桂健。
关于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东海建筑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房(以下简称:XX房产)、异议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室(以下简称:XX房产)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关于云东海建筑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佛仲字第527号,该裁决作出后,异议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东海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仲裁裁决案件中,仲裁庭未对云东海建筑公司实施的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造假行为以及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予以查明,没有进行笔迹鉴定以及工程质量鉴定,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云东海建筑公司向佛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粤06执1988号,后佛山中院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其后,云东海建筑公司再次向三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2)粤0607执805号,异议人名下在执行阶段被查封的XX房产、XX房产以及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的佛山市三水区XX房产(以下简称:XX房产)价值已超过本案执行标的,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解除法院对XX房产、XX房产的查封措施。
异议人提供了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暂停执行申请书证明其异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云东海建筑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予解封XX房产、XX房产。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异议人未提交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可的证据证明目前查封超过执行标的。1、异议人自称“查封的房产价值已远超答辩人申请执行的金额”,但异议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2、即便认为异议人在仲裁财产保全阶段提交过其单方面个人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因该评估报告未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可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且已超过报告的使用期限,亦不应在本案中予以采信。
二、异议人被查封的财产极有可能流拍。据执行法官通知,评估公司因担心异议人财产流拍,要求答辩人预付评估费,答辩人已于2022年6月14日预付了该笔评估费用。评估公司作为对市场行情极为敏感的机构,其担心流拍应非空穴来风,可见本案准备拍卖的不动产在执行中确实存在较大的流拍风险。退一步说,即使被拍卖成功,也存在经过拍卖机构两次降价后才成交的可能,则据司法实践,实际成交价很可能只是评估价的60%,再减去5%的拍卖佣金及人民法院收取的执行费,实际可用于执行的只有评估价的50%左右。因此,即使评估报告真实合法有效,鉴于其不等同于实际成交价,为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在异议人实际履行完执行义务之前,亦不能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否则将是纵容其转移财产。
三、XX房产、XX房产为佛山中院在执行阶段依职权查封,也证明佛山中院认为仅XX房产不足以覆盖本案执行标的。答辩人仅申请查封了XX房产,异议人申请解封的两处不动产为佛山中院执行局依职权主动查封,可见佛山中院也认为仅拍卖XX房产难以覆盖本案执行标的。即便某一不动产被最终拍出,实际拍出价格也不一定能完全覆盖本案执行标的。
四、异议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与事实不符。1、佛山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决合理合法。2、佛山中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驳回异议人无理的撤裁申请。3、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会也不可能受理异议人的无理再审申请,不存在异议人所谓的“目前正在再审程序中”,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与本案有关的任何通知。4、佛山中院为便于本案执行工作开展,依职权将本案执行移送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并非异议人所谓的“因(2020)佛仲字第527号仲裁裁决书可能存在重大错误,后佛山中院已经作出终止本次执行的裁定。其后答辩人再次向三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与其申请的执行异议无关。且,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是经异议人及监理单位组织各责任主体并经安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本人也在《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一栏写明“符合要求,同意竣工验收”,故***是否在《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等单据中签名或是否委托其现场代表等他人代签名,均不影响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的事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异议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提交未经质证的、不知真假的检材出具的所谓鉴定报告,如何能被称为司法鉴定报告呢?如何能作为定案依据呢?
五、异议人完全是为了拖延付款而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案自答辩人申请仲裁开始,异议人就通过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解封、提起财保异议、仲裁审理后再补充提交证据、仲裁裁决后申请撤裁、执行时申请置换等等方式,意图拖延付款时间。2022年6月2日,异议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同意付款并要求暂停不动产拍卖程序。2022年6月6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异议人在法院执行局当面对答辩人的代理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诺于2022年6月7日付清全部款项。为此,执行法官专门制作了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7日的《执行通知书》送达双方,双方对该通知书上异议人应付金额均无异议。然而异议人至今分文未付。
综上,异议人已向执行法官及答辩人明确表示其事实上有能力使用足额现金支付执行款,但至今分文未付反而申请了执行异议,可见其是为了拖延付款而恶意申请执行异议,且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异议人希望解封,应积极配合全额支付执行款项,请法院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云东海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执行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评估报告。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云东海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527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东海建筑公司向佛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粤06执1988号,执行标的逾233万元。并于2021年10月13日查封了XX房产、XX房产。佛山中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在本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案号(2022)粤0607执805号,本院在执行阶段委托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XX房产进行评估,XX房产评估的市场价值为830万元。
另查明:本院依据云东海建筑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查封了XX房产。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院(2022)粤0607执805号案的执行标的是233万余元,本院已查封的XX房产经评估,市场价值为830万元,远远超过执行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评估报告,本院查封的XX房产已超过执行标的额,无须再另行查封XX房产、XX房产。异议人请求解除对XX房产、XX房产的查封措施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2)粤0607执805号案、(2021)粤06执1988号案对位于佛山市××房、佛山市××室的查封措施。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杜广锵
审 判 员 乔 颖
审 判 员 袁 泉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海敏
书 记 员 余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