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3228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胶城一期2号楼第三层A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87382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红星公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6025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应,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A区8-4号(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922266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1号3座301自编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509263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其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了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佳公司”)、***、**应、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东海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第三人万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第三人***、宏佳公司、***、**应、云东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一个月调解期,但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被告7%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法院已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确认***所持有的被告7%股份属于原告所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1、被告原则上同意原告关于变更登记的请求,但是被告认为基于原告抽逃注册资本的事实,原告应该足额返还注册资本及相应利息后才能进行变更,另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十条,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受到限制,在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因此希望法庭向原告释明并一并判决。2、由于原告尚有部分出资的本息未付清,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本案的诉讼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诉讼中,经本院询问,***公司代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答辩意见已经股东会决议或经公司多数股东同意。 第三人万源公司辩称:(2017)粤06民终3267号判决确认,万源公司代***有***公司的10%股权。在(2021)粤0605民初20467号案庭审中,**、**自认万源公司以及云东海公司合计20%的股权实际为**代**持有。因此,万源公司对原告的诉请没有表决权,请法院依据**、**的意见进行认定。 第三人云东海公司书面答辩称:(2016)粤0607民初4443号判决确认,云东海公司代***有***公司的10%股权。在(2021)粤0605民初20467号案庭审中,**、**自认万源公司以及云东海公司合计20%的股权实际为**代**持有。因此,云东海公司对原告的诉请没有表决权,请法院依据**、**的意见进行认定。 第三人***、**应、***、宏佳公司没有答辩。 第三人***、**应、***、宏佳公司、云东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1、原告提供的两份《情况说明》及股东会决议均有原件予以核对,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其他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经核准登记成立,股东为**应、***、***、万源公司、云东海公司、宏佳公司。 2013年5月9日,***与***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代***持有***公司7%的股份。 2021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28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是***公司的股东;二、***所持有的***公司的7%股份属***所有。上述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在诉讼中另查明: 1、2015年,**、***、黄国培、***、***共同签署《佛山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确认书》,载明:宏佳公司占***公司30%股权,**占公司19%股权并由万源公司及云东海公司代持,黄国培占公司10%股权并由云东海公司及***代持,***占公司7%股权并由***代持,***占公司2%股权并由***代持,***占公司32%股权并由**应、***代持。 2、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情况说明》。其中一份《情况说明》由黄国培出具,称其系***公司持股10%的股东,同意***将***公司7%的股权变更至***名下。另一份《情况说明》***公司、**出具,称其系***公司持股49%的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7%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名下。 3、***另提交的2022年12月25日的《佛山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出席的股东为***、宏佳公司、黄国培、***、***。 本院认为,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根据已生效判决,***为***公司的股东,登记在***名下的***公司的7%股权属***所有,现***主张办理将该7%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手续,即主张实际出资人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显名需要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知晓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从未提出过异议,说明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已经以其自身行为认可了实际出资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地位,此时赋予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股东地位不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产生影响,亦不会破坏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本案中,首先,***公司的股东宏佳公司通过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同意***显名,而公司其他登记股东**应、***、***、万源公司、云东海公司均没有对***的显名主张提出异议。其次,根据***提交2022年12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其与***、宏佳公司、黄国培、***共同出席了股东会,结合2015年的《佛山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确认书》,可以确认***与***公司过半数的实际投资人存在人合关系。综上两点分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主张将***名下***公司7%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负有协助办理变更登记义务的义务人为***公司,***主张***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提出有关***抽逃出资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因***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意见已经股东会决议或公司多数股东同意,本院无法认定该意见为公司意志的体现,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作审查,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 第三人***、**应、***、宏佳公司、云东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协助***办理将登记在***名下的佛山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股权变更登记至***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