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三水枫叶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小京,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千叶花园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通公司)、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云东海公司)、三水枫叶度假村有限公司(下称枫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一、指令本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3月14日,千叶花园公司以宏通公司承建的“桂花苑、星湖苑”等工程延期完工,造成其经济损失以及千叶花园枫叶度假村工程的发包方是枫叶公司,并非千叶花园公司等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宏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734331.17元;2、宏通公司偿还其垫付税金460810.82元;3、宏通公司对其已付款项开具发票;4、云东海公司对宏通公司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宏通公司、云东海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05)佛中法民五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千叶花园公司与云东海公司就佛山市三水区森林公园内千叶花园枫叶度假村(会所)于2002年1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枫叶公司与宏通公司于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枫叶度假村(会所)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宏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千叶花园公司涉案工程竣工迟延损失134854.43元;三、宏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千叶花园公司为开发票垫付的税金460810.82元;四、云东海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宏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千叶花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千叶花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经审理,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五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万季明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