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韩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夕阳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81执保9号
申请人: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城市夕阳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韩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夕阳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申请人韩城市夕阳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770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在金融机构查到被申请人韩城市夕阳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保10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建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何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