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夕阳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西韩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81民初1419号
原告: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夕阳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韩城西韩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原告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夕阳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西韩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0元,减半收取6780元,由原告西安海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薛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