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13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100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19)陕0104执保120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3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100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