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7135号
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武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珏,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68元,由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馨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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