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702号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武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我院作出(2021)陕0113民初177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668889.4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该查封、扣押、冻结即将到期,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中铁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68889.4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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