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488号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0号艺腾国际大厦1号楼1004室,现住所地址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梁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马武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大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以(2022)陕0103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对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2022)陕0103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