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161号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0号艺腾国际大厦1号楼1004室,现住所地址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梁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马武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新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大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陕0103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对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护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