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736号
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7037X。
法定代表人:马武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3号崇立金世园010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56374。
法定代表人:麻岁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多萌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5元,减半后为325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静
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