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82执392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诚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山西诚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山西诚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于山西诚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平新
审判员 :申国忠
审判员 : 蔡 军
书记员 :魏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