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甘05民终546号
上诉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9元,减半收取1669.5元,由上诉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兰 审判员 朱金平 审判员 周俊英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