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商 洛 市 商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1487号
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元明村。
法定代表人:耿信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1号翠园i都会4幢1单元12523室。
法定代表人:麻岁岐,经理。
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3元,减半收取2826.5元,由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录齐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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