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7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下泉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1018800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3号崇立***010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563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46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8186.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3)陕0104执保5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46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