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景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与佛山市景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行审7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李健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胜,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邓耀球,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景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成业路51号2楼。
法定代表人莫任才。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原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顺建(勒)罚〔2019〕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关于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景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胜江围新塘水闸临时工棚地块面积为639.6平方米的土地及第三项关于没收被执行人佛山市景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胜江围新塘水闸临时工棚地块面积为260.01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建(勒)罚〔2019〕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关于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景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胜江围新塘水闸临时工棚地块面积为639.6平方米的土地及第三项关于没收被执行人佛山市景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胜江围新塘水闸临时工棚地块面积为260.01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准许强制执行,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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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跃北
审 判 员 梁嘉莹
审 判 员 田婷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黎凯瑶
书 记 员 胡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