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旬邑县鼎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博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9民初624号
原告:旬邑县鼎诚建材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博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郗某某,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约30岁,汉族,原住旬东煤矿污水处理厂,系污水处理厂建设负责人。
被告:***,男,约30余,汉族,原住旬东煤矿污水处理厂,系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员。
原告旬邑县鼎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旬邑县鼎诚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现缴费期限已满,原告旬邑县鼎诚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旬邑县鼎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成园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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