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博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9644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陕西博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希格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97486166H。
原告**与被告陕西博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6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56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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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鲁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