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殡葬管理所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4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殡葬管理所(西安市阎良荆山公益墓园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殡葬管理所与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殡葬管理所支付农村土地承包费440000元及履行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6500元。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0P617(车辆品牌:扬子牌)、车牌号为陕A33B17(车辆品牌:猎豹牌)、车牌号为陕******(车辆品牌:程力威牌)车辆的户籍手续,又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以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43.8万余元正在执行[案号为:(2017)陕0114执573号]。故待本案在另案中执行回案款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再行执行。经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阮建锋
执行员***执行员白凌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