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4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丁小军,该委员会主任。
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陕01终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23032.06及以1323.32.06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7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支付工程款654460.37元及利息149011.13元,并以654460.3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15233.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40元,执行费2489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