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依据与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4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丁小军,该委员会主任。
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陕01终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23032.06及以1323032.06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7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支付工程款654460.37元及利息149011.13元,并以654460.3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15233.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40元,执行费24899元。在原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款项5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支付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500000元整,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200000元,于2019年2月2日之前给付至少200000元尽量300000元,剩余750000元于2020年2月22日之前全部履行。本案所涉利息于本金支付完毕之后,依照执行依据计算,于2020年底之前给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