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4执恢120号
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249976.9元,执行费24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主动返还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全部案款,执行费24900元已向本院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4执恢1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0月31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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