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西安市某某殡葬管理所、西安市某某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殡葬管理所(西安市**荆山工艺墓园管理所),住所地:西安市***胜利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殡葬管理所(西安市**荆山工艺墓园管理所)与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2)陕0114民初16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殡葬管理所(西安市**荆山工艺墓园管理所)归还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的《**荆山迁安园预留用地承包合同》中载明的承包用地73亩(以合同附图为准);并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完成清理。支付该土地占用费(以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每年每亩土地1100元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51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4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