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西安市***殡葬管理所、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殡葬管理所(西安市**荆山工艺墓园管理所),住所地:西安市***胜利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殡葬管理所(西安市**荆山工艺墓园管理所)与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2)陕0114民初16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市***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殡葬管理所(西安市**荆山工艺墓园管理所)归还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的《**荆山迁安园预留用地承包合同》中载明的承包用地73亩(以合同附图为准);并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完成清理。支付该土地占用费(以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每年每亩土地1100元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51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4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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