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5611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乃兴,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华西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31650B。
法定代表人:曾钦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888786.1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888786.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