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4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华西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31650B。
法定代表人曾钦清。
关于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95836元以及利息(以1695836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之标准计算;以1695836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之标准计算);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5748元,由原告***负担1052元。
1、本院依据(2021)粤0607执诉前调167号执行裁定书,登记查封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坐落佛山市三水区的不动产[权利证号:佛三国用(2013)第0301459号],查封期限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2、本院依据(2021)粤0607执诉前调167号执行裁定书,登记查封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坐落佛山市三水区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查封期限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于2022年1月28日自愿协商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黎莉娜共同共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不动产;解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黎莉娜共同共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不动产;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不动产;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并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执行款80万元整。因本案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当事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因此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430号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贤政
审判员  赖 勤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