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2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曾钦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焕然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