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4号原告黄德甫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4号
原告:***,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综合服务楼B座)。
法定代表人:**开。
第三人: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曾钦清。
原告黄德甫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6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翁晓炜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