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

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00号***与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00号***与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曾钦清。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11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14年2月,原告因被告未付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共5个月工资而离职。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共5个月工资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收款收据复印件七张、工程确认表复印件二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部分的工资款。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辩称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即使真实,与本案关联性不足,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确认。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原告***于1952年5月29日出生,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