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663-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中华,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关于原告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袁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款项878050元及利息33951.16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12581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11646元,以上合计936228.1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法院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6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