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

佛山市三水乐平建筑工程公司与***,袁中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中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审被告: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中华、原审被告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商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由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理由不成立。袁中华是以个人名义订立和履行合同的。二审以挂靠关系成立为由维持一审判决与法相悖。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建筑公司无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建筑公司应否为涉案债务承担责任。**建筑公司和袁中华虽然没有就挂靠事宜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建筑公司和工商学院签订的《工程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建筑公司同意施工队以其名义进行施工,并收取工程结算造价的9.3%的管理费。在**建筑公司对外签订《井架租赁合同》时,**建筑公司和袁中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盖章。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应认定袁中华和**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二审法院认定袁中华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成立,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三水**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