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1民初13065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6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孙XX。
原告***诉被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0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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