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840号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XX基地亿坤苗木种植基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XX街道XX村XX胡同XX号李营街道郑庄村新建胡同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K7NBF4Y。
经营者:郑钦昌,系该基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霞,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小区2幢1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88916100007907749588。
法定代表人:孙三峰。
济宁市任城区XX基地亿坤苗木种植基地与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8336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XX基地亿坤苗木种植基地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XX基地亿坤苗木种植基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67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