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410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尉氏县。
被告: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小区2幢10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三峰。
被告: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15层128号。
法定代表人:代忠友。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根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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