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亿坤苗木种植基地与陕西天木园林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2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XX基地亿坤苗木种植基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XX街道XX村XX**XX号**街道郑庄村新建**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K7NBF4Y。 经营者:***,系该基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小区2幢1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88916100007907749588。 法定代表人:***。 济宁市任城区XX基地亿坤苗木种植基地与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8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宁市任城区XX基地亿坤苗木种植基地与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XX基地亿坤苗木种植基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其撤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37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喻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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