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8336号
原告:济宁市XX基地。
经营者: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XX基地诉被告陕西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XX基地于2022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XX基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7.19元,保全申请费674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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