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鼎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1016号
 
申请人:***,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址:陕西省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505222038。
被申请人:陕西鼎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99。
法定代表人:徐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鼎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鼎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653内的存款5万元。保全标的为5万元。由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5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鼎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653内的存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 十 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李  璐
1965052201161032XXXX505222038XXXXXXXXXXXXXX2699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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