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1301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查明,本案作出(2023)兵130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本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拒绝签收。故本案据以执行的(2023)兵130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尚至今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3)兵130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