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粤0105执3324号 肇庆市某有限公司、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5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24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肇庆市某有限公司、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交一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于2024年12月30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执前保全案,执前保全案号:(2025)粤0105执保240号。于2025年4月7日转立执行案,执行肇庆市某有限公司、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追缴受理费一案,执行内容:追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 经执行,本院冻结并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厦门思北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3172元,划拨到案的执行款已作一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上缴,本案执行内容已足额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5)粤0105执3324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