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生,陕西省***人,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志,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农林水牧大楼527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长,系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勇,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现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汉族,1992年10月5日生,现住陕西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贾宏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凯,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人民法院(2020)陕 0626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人民法院(2020)陕 0626民初9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雨枫
审  判  员   牛  菲
审  判  员   贾玉玉
 
二0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院 印)法官
法 官 助 理   王  慧
书  记  员   张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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