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3949号
原告:陕西晶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东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恒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晶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晶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341.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魏益
二〇二〇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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