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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时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恒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402民初6938号 原告: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城XX座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公寓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生,现住陕西省洛南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4800元(包括罚款1万元);2、判决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43045元,并自2018年10月5日起按照当年的LPR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返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承包的西咸新区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创新港科创基地的玻幕墙、石材幕墙、铝板幕墙、雨篷及铝合金窗安装工程等劳务分包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施工质量不合格,且因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工期数次延误,原告及监理单位发现问题后数次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均未能整改到位。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如约支付工程进度款215059元外,还因被告拖欠工人工资,于2018年9月13日代被告支付工人工资103045元,缴纳劳动监察部门罚款10000万元;又因被告提出资金紧张,为追赶工程进度,被迫于2018年10月5日预付工程款14万元。但被告收取上述款项后,不仅未积极完成整改,努力追赶工期,反而于2018年10月7日擅自撤场,导致工期严重延误。原告为尽快完成承包之工程,在被告擅自撤场后,只能仓促另行安排第三方劳务进场施工。第三方劳务进场后,因被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不仅不能利用,反而给继续施工造成障碍,必须先拆除部分工作面,造成额外损失。另外,原告为追赶工程进度不得已另行增加点工,为此又付出了不必要的开支。经核算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58104元,但其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15059元,原告超付243045元。因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并延误工期,给原告造成损失84809元。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施工质量不合格,且被告擅自撤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故应当赔偿原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不得依据该合同主张任何权利。原告主张的84800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返还工程款243045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述称,我是原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和原告没有进行结算。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承包的西咸新区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创新港科创基地的玻幕墙、石材幕墙、铝板幕墙、雨篷及铝合金窗安装工程等劳务分包给被告,合同总价为工程竣工后以实际面积结算。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中均认可2018年9月6日之后的工程量并未结算。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队月份进度申请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84800元(包括罚款1万元)的主张,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该损失系被告原因导致的,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43045元,并自2018年10月5日起按照当年的LPR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返还之日的主张,因原被告对被告完成的全部工程量未进行结算,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完成的全部工程量,又原告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其代被告垫付的资金情况,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