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未民二初字第02851号
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城关镇大沟口。注册号612327100001231。
法定代表人陈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丑金梅,女,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梁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欣欣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邱峰,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未民初字第02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72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平
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
代理审判员 韩 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