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357号
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口。
法定代表人:邵宇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冰,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瑞民,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690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  利  明
 
二0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寒  阳
书  记  员  张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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