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7民初391号
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73266806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区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和缓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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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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