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未民初字第02851号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城关镇大沟口。注册号**********1231。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经营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陕西省略阳县略阳钢铁厂厂部三区4号楼3单元207室。被告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欣欣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5722元,并已提供了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略阳三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57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宋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