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2民初61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负责人:方向炜,府谷县支行行长。
被告周丹,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公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盛利,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
被告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周丹、***、***、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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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