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0号楼。
负责人:杨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溪花园小区二排四栋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府谷县乐聚大厦,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高石崖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乐聚大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陕08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到现场查看本案的抵押物乐聚大厦4层公寓,查明整层只有一个房产证(4000平方米),而且没有市政集中供暖。
4.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的抵押物无人购买且不接受以物抵债,因此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同时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査,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东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