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利。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武昕,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1月15日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6月25日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2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武昕、***、***、***、***、***为抵押人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2019.26637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提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西沙航宇路西区委家属院1号、2号的商业服务楼[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61XX**号]及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航宇路西区委家属院1号的服务楼[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6XX**号]在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有拆迁补偿款6667409元,其余抵押人的抵押物经过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
4.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査,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东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龙